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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当做“三体”中的智子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22 20:57:53 人气:

  刘慈欣在《三体》中称,中最厉害的武器是规律。要提供公品,应当规律。然而,性创新的规律就是没有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做一个“三体”中的智子,对性创新予以全面观测,拥抱变化,包容创新,给未来以耐心,切忌削足适履,以老办法来监管新业态。

  价值判断或者伦理选择,是规则设计首先面对的问题。例如,在设计自动驾驶系统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发生碰撞,系统应选择车上的人还是人?如果由汽车厂商来选择,考虑到销,一定倾向于车上的人。但正确的价值判断却是应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更多的人。因而,为了避免厂商主导的系统带来的风险外溢,应当介入这一本属市场领域的规则。

  金融固有的风险外溢特征,使其在全球均受到了严格的监管,“稳健乃至于保守”甚至成为监管圭臬被代代沿袭。然而,近年来,互联网的横空出世,以天马行空、的泛在特征,极大地挑战着金融监管秩序。

  互联网与金融,这两类本质上存在内在抵牾的事物,叠加在一起的时候,法律应当做出哪些调适?说得具体一些,构建于工业社会的金融体系,应当如何适应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的金融发展需求?

  互联网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的本质很简单,就是资金的融通,即动员社会富余资金,给到存在有效需求的人,目的是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盈余方要把资金交给资金短缺方,必须存在某种信任。因而,如何解决信任问题,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核心命题。

  传统金融解决信任问题的方式是个别审查与信用。在间接金融体系中,资金盈余方将资金交给银行,由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放贷。在直接融资体系中,发起人的筹资计划在获得券商、评估机构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信用背书后,才能公开发行。尽管如此,市场失灵与监管失败,在传统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着。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与普通金融的本质差别是什么?法律对传统金融业态的规制所要的法益价值,在互联网金融中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

  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理解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线上提供,那就大谬不然了。传统金融监管要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信任度低下所带来的问题。只有以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方式,提供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才能称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通过将网络安全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及移动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中的用户、设备、移动应用以及用户行为等进行可信度判断,从而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有效信息,构建了一种全方位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与服务信任基础体系。

  在英文世界中,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对应的单词为“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简称,可以称为“金融科技”,这种业态会随着技术迭代而不断更新发展。简言之,互联网金融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科技金融。

  互联网金融必须具备运用大数据、在线提供、小额多笔等特征,与传统金融形成互补关系,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独特价值:

  其一,提升了“金融可获得性”,普惠金融因而成为可能。在传统金融形态下,基于的选择,所有金融机构都“嫌贫爱富”,你越有钱,你得到的金融服务就越好;你越穷,越需要钱,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可能性越低……而且,传统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大数据支撑,小额借款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审查成本太高,往往倾向于放贷,“金融的可获得性”因而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但大数据驱动的互联网金融,却能够迅速完成审查,精准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例如,阿里的小贷公司,走的是“310”线分钟填写申请单,后台数据库花1分钟完成审查,0人工干预。

  其二,增强了金融,提升了用户体验。无论是小额众筹、第三方支付还是余额理财,都因为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强化了用户的参与感,提升了用户体验。举例来说,现在无论是微信的理财通还是余额宝,都已经成为百姓的日常。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作为一项重大创新,解决了陌生人之间因互不信任而无法缔结交易的问题,大幅提升了支付效率,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正是在强大的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支撑下,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极为迅猛。

  然而,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总是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了诸多问题,甚至偏离了原本的价值定位。例如,许多P2P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种种乱象。甚至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碰触非法集资底线,甚至出现金融诈骗等违法犯为。

  接下来是一轮又一轮的整顿。在劣币驱除良币的压力之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发展困境。要破解这一难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守土有责,监管不得失位。刘慈欣在《三体》中称,中最厉害的武器是规律。被期待着提供公品的,应当规律。然而,性创新的规律就是没有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做一个“三体”中的智子,对性创新予以全面的观测,拥抱变化,包容错误,切忌削足适履,不能简单地套用老办法来监管。然而,包容创新并非意味着监管无所作为,更不应当认为,谁弄出来的问题,由谁来解决。仍应承担底线监管职责,在市场试错之后的适当时机推出监管规则。

  其二,对金融形态进行穿透式认定,避免鱼目混珠。从全国各地发布文件看,一些地区将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提并论,甚至认为通过网络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业态,即为互联网金融,此为望文生义的理解习惯造成的。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业界均是约定俗成的概念,两者大异其趣。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是合适的,即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通俗地说,互联网金融必须符合“小额涉众、运用金融科技、线上进行”等基本特征。那种在、高铁车身做广告,或请名人站台等种种方式宣传,线上线下销售有毒有害金融产品的,绝对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法集资的种种变种。

  其三,针对新型金融业态,赋予地方一定的规则制定权及监管事权。例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是以电子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的,电子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很容易被伪造、。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文件,但在实践中,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还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在这些方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互联网金融相对活跃的区域先行先试,适时再上升为国家统一规范。

  另外,除了互联网金融之外,随着信息技术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商品与服务的提供与支付场景深度融合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例如,共享单车,在提供自行车服务的同时,收取了大量的押金。为了避免单车企业倒闭而押金无法退还,押金的监管成为重中之重。

  再比如,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的美容美发卡、餐饮卡等,在不掌握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商家可以无地发卡,导致其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大大超过了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消费者获得服务和偿付的能级越来越低,风险越来愈高,甚至是商家一圈钱就变脸,说是打折,结果发卡完毕就提高价格,发卡商家随意撤并网点,不按约定和承诺提供服务,超偿付能力不断发卡,无理由拒不接受退卡,甚至关门跑,群访事件频发……预付卡市场失灵与监管失败并存的主因是信息失真。没有人知道商家到底发了多少卡,圈了多少钱……商家在“别人的钱不用白不用”、“少圈钱即吃大亏”的心理下,竞相发卡,市场形成“竞相赶底”、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和部门,对经营者的资金设置托管、强制等多种监管措施,而不宜一概以“金融属于国家事权”为由,地方这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