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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实施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12 14:21:39 人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方案已获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方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677,360,40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80,320,812.18元。公司2016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鉴于本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业务,公司总股本由2,677,360,406股变动为2,681,155,28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分配比例。调整后的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99575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现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81,155,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995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6961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995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99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995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在权益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7月3日至登记日:2017年7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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