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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任务完成 外资企业可申请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2-16 5:18:33 人气:

  工信部消息,1月24日,《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自本日起,《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工信部指出,截至2017年底,参加试点的42家民营企业在29个省近200个本地网范围内开展试点,移动转售业务用户总数突破6000万户,占全国移户总数的比重超过4%,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2亿元,间接经济贡献超过128亿元,带动上下游新增就业岗位近6万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在促进移动市场竞争和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探索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模式、探索和完善监管政策等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试点达到预期目标,试点任务已经完成,具备正式商用条件。

  工信部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进一步鼓励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加强市场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通告》正式发布实施后,将按照WTO承诺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非常欢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移动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具备正式商用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自2018年 月 日起,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2018年 月 日起,按照本通告签订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一)如遇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提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转售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如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转售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为机关、机关和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一、转售企业应在各个业务开通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处理。

  十二、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三、转售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十四、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积极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支撑保障。

  十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七、转售企业违反《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八、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户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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